資訊 | 歐盟市場監管新法規(EU) 2019/1020的重點要求
2019年6月,歐盟正式發布了關于市場監督和產品合規性的法規 (EU) 2019/1020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,對廠商提出了一些新要求。從2021年7月16日起,進入歐盟的帶有CE標志的大部分產品,產品包裝需貼有歐盟境內經濟運營者(“Economic Operator”)作為商品合規的負責人,如果沒有指定的負責人,將被視為不合規,商品將不能正常進入歐盟市場。
傳統貿易一般都存在歐盟進口商,找到歐盟境內符合要求的經濟運營者作為授權代表相對容易,但對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將會產生較大影響。
歐盟官方公告|鏈接
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?uri=celex:32019R1020
歐盟發布了25條技術指令(每個指令針對特定的產品類別),除醫療器械、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機和索道裝置外,所有歐盟內帶有CE標志的產品均受此法規約束。如:玩具、電子產品、個人防護裝備、機械、建筑商品、燃氣設備、休閑和私人船艇、壓力容器以及測量設備等。
適用CE標志產品范圍|鏈接
//ec.europa.eu/growth/single-market/ce-marking/manufacturers_en
歐盟經濟運營者的類型
· 歐盟境內的制造商;
· 進口商(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);
· 具有制造商書面授權的授權代表;
· 履行服務提供商(歐盟內無制造商、進口商或授權代表情況下)。
歐盟經濟運營者的信息展示
經濟運營商名稱(或注冊商標)和聯系方式(包括通訊地址)必須至少在下列一項上注明:
· 產品;
· 包裝,即銷售包裝;
· 包裹,即便于搬運和運輸的包裝;
· 隨附文件,如合規/性能聲明。
歐盟經濟運營者的責任
· 驗證歐盟合規聲明/性能聲明和技術文件是否已起草,并確保可向市場監督機構隨時提供相應文件(如:產品上市后,合規聲明/性能聲明通常被要求保存10年);
· 根據市場監督機構的要求,用其易于理解的語言提供產品合規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;
· 當認為所涉產品存在風險時,通知市場監督機構;
· 針對不合規情況,與市場監督機構合作采取補救措施。
將會造成的后果
· 2021年7月16日起進入歐盟的帶有CE標志的大部分產品,產品包裝若無貼有歐盟負責人的相關信息,可能會被海關扣留或退運;
· 已經進入歐盟海關的貨物,會因無歐盟負責人信息而被扣留、銷毀;
· 已經在市場流通的商品,有被投訴的風險。